(2015)浔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归还货款4917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36元、申请执行费637.55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文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