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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陶燕冰与贾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燕冰,贾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55号原告陶燕冰,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贾志兵,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贾耀华(系被告父亲),住同被告。原告陶燕冰与被告贾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审 判 员  叶 岚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