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屈某与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79号原告屈某,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魏某,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屈某预交,其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