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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屈某与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79号原告屈某,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魏某,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屈某预交,其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