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励益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励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保4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励益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003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励益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励益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励益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励益林(证件号码:)在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76×××13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