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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殿友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殿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孙殿友,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赵少杰,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号*号楼2-401。代表人杨子清。委托代理人王立云,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殿友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人禄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商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