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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红超与鲁山县乐赛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79号原告张红超诉被告鲁山县乐赛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红超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超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超负担。审判员  王炳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姿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