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铁梁与乌鲁木齐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梁,乌鲁木齐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964号原告:刘铁梁,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组织机构代码:22859520-7。法定代表人:甄忠义,该铁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伍建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铁路局新闻工作站综合办副主任,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朱奇峰,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铁路局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刘铁梁与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森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铁梁,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的委托代理人伍建强、朱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铁梁诉称,1、原告于1998年响应铁道部减员增效号召,为铁路改革做贡献,在原单位默许下修改了年龄申请了因病提前退休。当年5月得到单位批准,领取壹万元奖励,退休回家。(有单位签发命令)2、2006年因企业养老人员交社会统筹,假退休被自治区驳回。铁路局发文并成立班子更改9年之错,将06年仍不到退休年龄假退休者改为内部退养,并就善后提出4种解决途径①签协议退养②经培训返岗③经协商劳务外派④自谋职业。3、我当时选择的是培训返岗。06年大概是8月份,当时领导通知我交回壹万元奖励回单位。因规定有6个月培训期,故我于2007年3月和单位重新签署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就在这个阶段,单位领导更迭多变,单位也撤销了人事、劳资财务部门,我上班的事被搁置下来。4、2008年起,我反复在主管我的铁路局人力资源所、局人事处、劳资处、信访办、局党办、新闻工作站询访均无果。大概在2013年办理房产,才得知我1974年近40年的工龄,仅有叁万余元的公积金。5、由于以上事实造成我有合同未能上班,8年里生活经济一直蒙受巨大损失。今年上半年铁路局社保处通知我6月1日给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这么多年没有给我解决劳动身份、劳动福利待遇,一旦正式办理退休更是遗害我终身。6、我于2015年6月17日将多年未能解决的事申诉自治区仲裁委,10月25日下达仲裁书将我申请请求驳回。故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请求:1、理顺与被告之间的劳动身份、关系;2、被告按铁路局正常退休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3、被告按铁路局正常退休人员水平给原告发放退休金;4、按正常退休人员标准补足公积金。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辩称,对于第一项诉求,原告是被告企业职工,双方都认可不存在理顺和再次确认劳动关系。原告诉称确认是否在册正式职工,我单位就是职工和非职工的区别,我单位承认原告是单位职工。对于第二项诉求,原告已经按照法定年龄退休。对于第三项诉求,退休以后原告的工资由社会保障发放,原被告之间再无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正常退休人员水平发放退休金(工资)无法律依据,原告的退休工资是按照在法定工作年龄期间养老保险决定的。对于第四项诉求,被告在原告的法定年限内一直在缴纳公积金,不存在补足公积金的情况,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铁梁系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职工。因原告本人提出申请及(被告所属,原告当时的工作单位)新疆铁道报社要求鉴定,1998年3月12日乌鲁木齐铁路局中心医院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书,该证明书中意见认为原告刘铁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998年3月18日,乌鲁木齐铁路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在上述证明书中记载“情况属实”。1998年5月12日原告刘铁梁向新疆铁道报社提交申请书,该申请书中载明:“为适应路局减员增效的形势,为我局改革做出贡献,依据乌铁局乌铁劳(1998)099号文件,本人特提出内部退养。”1998年5月15日新疆铁道报社作出命令,该命令中载明:同意原告刘铁梁自1998年5月15日起退休;退休金合计880.44元。上述命令当天生效之后,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按内部退养向原告支付相应工资待遇。新疆铁道报社与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所属电视台后整合为乌鲁木齐铁路局新闻工作站。2007年因原告不符合内部退养人员移交自治区社会保险统筹相关规定的条件,乌鲁木齐铁路局新闻工作站与原告刘铁梁于2007年3月19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合同甲方为乌鲁木齐铁路局新闻工作站,乙方为刘铁梁),该合同书中载明:乙方出生年月1955年5月;合同期自2007年3月19日起;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乌鲁木齐铁路局新闻工作站单位(部门)担任编辑岗位(工种)工作。上述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刘铁梁未为单位提供劳动,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所属乌鲁木齐铁路局新闻工作站仍按内部退养人员向原告支付工资等待遇。另查明,乌鲁木齐铁路局新闻工作站已支付原告刘铁梁2015年1月至6月期间内退人员工资。后原告刘铁梁作为申请人,将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列为被申请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理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按铁路局正常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3、被申请人按铁路局退休职工发放工资;4、按正常退休人员标准补足退休金;5、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1998年退休奖金1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新劳人仲字[2015]3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的仲裁请求。原告刘铁梁不服,诉至本院。本案庭审中,原告刘铁梁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理顺与被告之间的劳动身份、关系)为:确认原告在被告单位是在册正式职工,不是内部退养人员。上述事实有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书、申请书、新疆铁道报社命令、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原告刘铁梁的第一项请求(理顺与被告之间的劳动身份、关系),确认原告在被告单位是在册正式职工,不是内部退养人员,被告认可原告是被告企业职工至于原告要求确认不是内部退休养人员,因原告于1998年5月12日即向用人单位新疆铁道报社提交申请书,要求内部退养,新疆铁道报社批准之后,原告亦是按内部退养人员享受工资等待遇,原告该项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刘铁梁要求被告按铁路局正常退休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因办理退休审批等手续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权限,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做处理。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按铁路局正常退休人员水平给原告发放退休金,原告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按正常退休人员标准补足公积金,因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铁梁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军速 录 员 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