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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绥芬河市金嘉谷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8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兴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00183261-8。法定代表人赵广友,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栋,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冮行军,男,1960年3月5日生,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被处罚人绥芬河市金嘉谷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伍,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连华,男,汉族,金嘉谷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提出申请,要求依据已生效的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人社监理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金嘉谷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人工资6069元。经审查,被执行人拖欠本单位3名职工工资属实,该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人社监理字(2015)第00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金嘉谷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606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三、执行费5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单国勇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凡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