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季槐弟与宁南县黄桷树商业小区物业自管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槐弟,宁南县黄桷树商住小区业主自管小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6号原告季槐弟,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南县黄桷树商住小区业主自管小组,住所地:宁南县黄桷树商业小区四楼。负责人邬光云,该小区主任。委托代理人赖金海,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槐弟诉被告宁南县黄桷树商业小区物业自管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槐弟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槐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季槐弟负担。审判员 鲁 永 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