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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7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笪薏娟与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笪薏娟,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780-1号申请执行人笪薏娟。委托代理人王正伊。被执行人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段玉堂,系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段俊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笪薏娟与被执行人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0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笪薏娟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本金1049283元,自2013年12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年利率7.205%计算);赔偿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计算方式:本金1049283元,自2014年6月1日至办理房屋产权证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同期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