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正鑫诉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鑫,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号XX园**栋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路XX号厂房X层XX部位。法定代表人ANDREASBOEHM,董事长。原审被告包头市众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正鑫。上诉人张正鑫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应以《经销商协议》的补充条款为准确定管辖;之后签订的编号为LMSBZH0803合同也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包头市众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协议》既约定产生争议提交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又在《经销商协议》附件3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而无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按协议履行了其义务,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路XX号厂房X层XX部位,该址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称编号为LMSBZH0803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应不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