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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常某与常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常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26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常征,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常某诉被执行人常征家庭婚姻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征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2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