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常某与常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常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26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常征,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常某诉被执行人常征家庭婚姻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征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2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