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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秀娥与沈家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娥,沈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娥。被执行人沈家荣。申请执行人马秀娥与被执行人沈家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6日作出(2001)东民初第142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给付申请执行人32000元,余下本金、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东民初第142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