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孔宁全与朱瑞文、李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宁全,朱瑞文,执行人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宁全,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兆雅镇。被执行人朱瑞文,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告执行人李敏,女,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1246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瑞文、李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执行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李敏系泸州悦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李敏系该公司自然人股东,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敏在泸州悦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500万元;二、冻结期间,该公司不得办理股权的变更、注销等手续;三、冻结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