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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连友、刘富国等与无棣县柳堡镇周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连友,刘富国,刘长义,刘洪泉,刘长忠,无棣县柳堡镇周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徐连友。申请执行人刘富国。申请执行人刘长义。申请执行人刘洪泉。申请执行人刘长忠。被执行人无棣县柳堡镇周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柳堡镇周柳村。负责人刘永新,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连友、刘富国、刘长义、刘洪泉、刘长忠与被执行人无棣县柳堡镇周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