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海宁森图服饰有限公司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森图服饰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一商红都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18号原告:海宁森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联群工业园*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7789-5。法定代表人:祝锦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青、张群,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号*幢。组织机构代码69294432-7。法定代表人:崔维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帅,系被告公司员工。第三人:北京一商红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号。组织机构代码74545647-5。法定代表人:张培,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森图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一商红都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宁市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运输服务合同的双方为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北京一商红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