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垒与李文敏、韩振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垒,李文敏,韩振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商初字第57号原告刘垒。被告李文敏。被告韩振岭。原告刘垒与被告李文敏、被告韩振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被告需案外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垒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国人民陪审员 吴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维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