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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垒与李文敏、韩振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垒,李文敏,韩振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商初字第57号原告刘垒。被告李文敏。被告韩振岭。原告刘垒与被告李文敏、被告韩振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被告需案外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垒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国人民陪审员  吴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维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