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强与被告安彦江、讷河市广泽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强,安彦江,讷河市广泽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472号原告孟庆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金中生,讷河市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安彦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讷河市广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同心乡敬老院法定代表人王鹏程,职务经理。法定代表人吕显才,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强与被告安彦江、讷河市广泽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解决借贷纠纷而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刘宝胜代理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