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桥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桥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779号原告石家庄市桥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保成。被告河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原告石家庄市桥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市桥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桥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桥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桥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底玉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