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芳与被执行人张小龙、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芳,张小龙,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小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田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小芳与被执行人张小龙、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5338元。我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71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 田 仲代理审判员 : 车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