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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毅与吕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吕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杨毅,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远明(吕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毅诉被告吕远明(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毅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杨毅负担。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王成康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平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