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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军、徐叔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建军,徐叔敏,陈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184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泓晓、赵镇,该行职员。被告:赵建军。被告:徐叔敏。被告:陈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军、徐叔敏、陈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吴金燕人民陪审员  徐 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