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福莲与山西汇美通物贸有限公司、王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福莲,山西汇美通物贸有限公司,王瑞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58号申请人许福莲,女,195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汇美通物贸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新集西街3幢6号。被申请人王瑞龙,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许福莲与被申请人山西汇美通物贸有限公司、王瑞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许福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山西汇美通物贸有限公司的晋K×××××号五菱小型面包车。担保人肖文刚以其1万元银行存款(账号:05×××3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山西汇美通物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晋K×××××号五菱小型面包车。二、冻结担保人肖文刚的银行存款一万元(账号:05×××36)。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