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终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黄金腾与李广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荣,黄金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腾。上诉人李广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广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广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广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上诉人李广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 铖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