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7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彩欣塑胶抽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楷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彩欣塑胶抽粒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楷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793-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欣塑胶抽粒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楷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楷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款项及执行费等共计263423.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只支付170208.08元。另查,被执行人现已倒闭,其财产已被本院(2015)深龙法地保字第39号案等案查封,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或已进入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277.35万元。本院依法将相关评估报告送达给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均无异议。本院委托深圳市城投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在2016年2月4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林静雄(身份证号码:445224197110xxxxx)以人民币2850000元竞得该批财产,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经审查,该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确认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楷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批等财产(详见中评报字(2015)第(资)字F027号评估报告书,以现状为准)由竞买人林静雄竞得,该批财产的所有权自移交起转移至竞买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萧活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