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02民初97号原告马某。被告安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末相识,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11日生一儿子名叫安梓予。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又无法得到培养,因此婚后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经多次调解,已经无济于事,在原告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原告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近5个月来,被告从不问问孩子的衣食住行,现原、被告已绝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安梓予(2012年12月11日生)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安某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自2016年3月14日起,每月打入马某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408004166752),被告安某每月第二个周五和第四个周五孩子放学后至周日下午可将孩子接走探视,原告马某有协助义务。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