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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健与被告艾丽娅、彭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艾丽娅,彭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3348号原告:张健,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刘仕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艾丽娅,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彭会明,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胡明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张健与艾丽娅、彭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健的委托代理人高仕华、艾丽娅、彭会明的委托代理人胡明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健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令艾丽娅立即偿还张健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2、判令彭会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艾丽娅、彭会明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艾丽娅找彭会明借款20万元,彭会明因资金不够,于是彭会明要艾丽娅找张健借款。2016年5月,张健与艾丽娅、彭会明在一起时,彭会明就要张健给艾丽娅出借20万元资金,彭会明愿意口头控连带责任担保,同时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无利息约定。2016年5月21日,张健通过网上银行,从自己的建设银行帐户6217003000105278585将20万元转账至艾丽娅的银行帐户4340622920208107。现借款期限已过,艾丽娅没有偿还借款,彭会明也没有履行担保还款责任。张健多次催讨,但艾丽娅、彭会明均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艾丽娅辩称:1、本案与事实不符;2、张健与彭会明在同一公司,因彭会明追求我,当初只是通过我的卡收张健的钱,并不是借钱。彭会明辩称:1、彭会明认可借款的事实;2、双方约定的是借款先由艾丽娅偿还,如艾丽娅未还,则由彭会明偿还,应为一般保证责任。张健、艾丽娅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5月21日,张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向艾丽娅转帐200000元,在转帐之前,张健与艾丽娅无经济往来。随后,艾丽娅与彭会明出游香港,将该笔款项全部花销,其中重点花销202302元(港币)购买一枚钻戒,钻戒现在艾丽娅手中。彭会明于2016年12月提交承诺,愿意对200000元款借承担担保责任。因艾丽娅、彭会明未还款,张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被告,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张健与艾丽娅在转款200000元之前无经济往来,则张健转款艾丽娅应视为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张健诉请的归还200000的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逾期还款期间的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故对于张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彭会明在承诺上签字,但对其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院对于张健要求彭会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艾丽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健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彭会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艾丽娅、彭会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