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故城某某县人民政府与鲁建增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某某县人民政府,鲁建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某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26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故城某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玉来,县长。委托代理人苗万明,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鲁建增某某,男,汉族,住故城县。申请执行人故城某某县人民政府于2015某年10某月14某日以被执行人鲁建增某某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故政征补(2015)011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因其材料不全通知其限期补正,申请执行人于2016某年1某月15某日补正材料后我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2015某年2某月3某日故城某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故政征补(2015)011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如下:因旧城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征收人于2012某年11某月28某日作出征收决定并通告。决定对郑口某某镇广交某某路以北、体育街以东某某街以东、中华街以西某某街以西、商业街以南旧城区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某某街以南旧城区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建设指挥部负责落实。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区域改造建设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故城某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被征收人的房屋(拆迁编号:3-36)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补偿通告自2012某年11某月28某日至2015某年1某月30某日内。在签约期限内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建设指挥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与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建设指挥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满后,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建设指挥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建设指挥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2015某年1某月20某日,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建设指挥部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通知书》,通知其10日内到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建设指挥部选择补偿或回迁方案并签订协议,并告知其可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及要求是:补偿价格太低,要求多补。该要求严重超出《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区域改造建设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的标准,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鲁建增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太兴某某镇村房屋进行征收,按照《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区域改造建设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或使用土地)的评估报告{故价认字(2014)(3-36)号}及《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区域改造建设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应得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及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评估价值259228某元人民币;2、搬迁费1000某元人民币;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260228某元,该款全部专户存储中国农业银行故城某某支行;(户名:故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账号:20313112600100000236931)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区域改造建设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四、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选择房屋权置换,但被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建设指挥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逾期未书面作出选择,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五、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建设指挥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出。申请执行人故城某某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及专户补偿金额存储账号;(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三)、《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区域改造建设征收与补偿通告》、《故城某某县金辰国际花园某某区域改造建设征收与补偿收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草案)》;(四)、《价格认证报告书》;(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六)、被执行人房屋状况;(七)、送达回证;(八)、入户调查表;(九)、询问笔录;(十)、催告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故城某某县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作出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故政征补(2015)011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况,被执行人鲁建增某某在法定职责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故城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故政征补(2015)011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具体强制执行措施由申请执行人故城某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全良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宋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