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刘某甲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特2号申请人刘某甲,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某乙,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某甲、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乙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刘某乙出现,申请人刘某甲、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申请。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刘某乙在公告期间出现,申请人刘某甲、王某某撤回宣告死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甲、王某某撤回宣告死亡申请。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