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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民二终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振州与刘震雨、杜萍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州,刘震雨,杜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驻民二终字第00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振州,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震雨,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萍,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刘震雨之妻。上诉人陈振州、上诉人刘震雨、杜萍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振州、上诉人刘震雨、上诉人杜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美荣审判员  郑志宏审判员  明建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