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07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