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07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