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一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永发、上诉人彭爱国与白水县东风二矿与许继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发,彭爱国,被告白水县东风二矿,许继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一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发,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连庆,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兰江,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爱国,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战锋,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白水县东风二矿.负责人许继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继红,男,汉族,住白水县西固镇阿文村。上诉人王永发、上诉人彭爱国与白水县东风二矿、许继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永发的委托代理人郭连庆、景兰江,被上诉人彭爱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20元退还上诉人彭爱国10元,退还上诉人王永发10元。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