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谢文生与陈天真、郑琴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生,陈天真,郑琴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12-2号申请执行人谢文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天真,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郑琴花,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文生与被执行人陈天真、郑琴花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文生要求被执行人陈天真,郑琴花偿还欠款181143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