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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荆门炼化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炼化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掇刀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荆门炼化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奎。委托代理人马锐。申请人荆门炼化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二、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申请人荆门炼化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冰晶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人民陪审员  付华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澜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