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段士金、罗占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士金,罗占全,陈学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士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占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秀。上诉人段士金与被上诉人罗占全、陈学秀欠款纠纷一案,前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裁定,段士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段士金系段建霞父亲,段建霞与朱发敏是邻居。2014年9月13日22时许,朱发敏儿子朱启松持刀进入段建霞家中实施抢劫,后被抓捕归案。2014年10月13日上午,朱发敏、朱某、陈学秀、钱言厚、罗占全等人与段建霞、段士金商讨朱启松抢劫一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后,朱发敏与段建霞达成协议,朱发敏赔偿段建霞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8000元(先付现金20000元,欠38000元,由中证人罗占全打欠条18000元,陈学秀打欠条20000元,定在2015年元月1日付清),段建霞同意谅解朱启松所犯罪行,由段士金书写一份“谅解书”,当事人段建霞、朱发敏、中证人罗占全、丁某、谢某、陈学秀、朱某分别在谅解书上签名,同时罗占全给段士金出具了一份18000元的欠条,陈学秀给段士金出具了一份20000元的欠条。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虽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两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谅解书的当事人是段建霞与朱发敏,原告是该谅解书的起草人,两被告只是参与调解的中证人。由于朱启松抢劫一案的受害人是段建霞,故段士金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起诉应予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士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予收取。段士金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任何债务的形成都是有原因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就是合法成立的。两被告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清楚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与两被告及相关参与人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完全符合债权债务关系设立的要件。原审不顾基本的法理,认定上诉人与两被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是错误的;二、原审认定上诉人不是合格的原告,除了基于上述错误的认识外,还忽视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真正原因。表面上看是因朱启松抢劫一案,受害人段建霞应得到的赔偿,但为何不是朱启松法定代理人出具欠条呢?真实的原因是:(1)上诉人是段建霞父亲,受其委托参与处理全部事宜;(2)两被告受朱家委托参与此事处理,在协商赔偿时,上诉人及女儿不相信朱启松母亲,提出由两被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证明或担保),这一要求得到了两被告的同意,又因段建霞不但对朱启松的犯罪行为不愿凉解,还对赔偿没有到位不放心,上诉人再三做思想工作并表态,赔偿不到位由上诉人给付才达成谅解,这是两被告向上诉人出具欠条的真实原因。若两被告背信弃义,上诉人再向女儿履行承诺承担义务后,就会造成损失;三、若按原判的逻辑,段建霞是合格原告,那她告谁?告两被告,会因欠条上无其名字被驳回,告朱启松及其母亲,又因承诺可以违背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朱启松实施犯罪行为后,朱启松家人为了求得受害人的谅解,由中间人及双方家人就赔偿数额协商达成一致后因履行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因受害人是段建霞,故原审裁定认为段士金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正确,应予维持。段士金上诉所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高 华代理审判员 蔡金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