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盛菊香与何伟、徐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菊香,何伟,徐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69号原告盛菊香,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卫源仁,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书澄,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徐燕红,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原告盛菊香与被告何伟、徐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沈会川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颖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