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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02-10

案件名称

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迈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继德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迈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继德实业有限公司;徐若蓝;潘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浦执字第50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菲,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迈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学卿,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继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忠华,经理。 被执行人徐若蓝,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潘忠华,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966号民事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4,939,282.02.6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除抵押土地外无可供执行财产,所抵押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拍卖处置须同相关部门协调。 鉴于此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966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剑东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吴昊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文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