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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何林如、郝润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何林如,郝润花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国际大厦7层。负责人杨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林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润花。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林如、郝润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商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子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