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陈伟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伟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08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2楼B座、2楼C座、3楼C座。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东,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