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石海丰与刘大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大妮,石海丰,纪彩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妮,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侯锦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海丰。委托代理人庞鹤,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春华,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纪彩桥,无职业。上诉人刘大妮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大妮的委托代理人候锦彬,被上诉人石海丰的委托代理人崔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纪彩桥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刘大妮。审 判 长 王广利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笑速 录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