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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石海丰与刘大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大妮,石海丰,纪彩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妮,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侯锦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海丰。委托代理人庞鹤,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春华,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纪彩桥,无职业。上诉人刘大妮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大妮的委托代理人候锦彬,被上诉人石海丰的委托代理人崔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纪彩桥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刘大妮。审 判 长  王广利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笑速 录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