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16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刘某的工资存款6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60000元银行存款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海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