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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郑金焕与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王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焕,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王红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406号原告:郑金焕。委托代理人:陈文俊,系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庄泉段62号。法定代表人:朱克云。委托代理人:张文虎,系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焕与被告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王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14元,减半收取3957元,由原告郑金焕负担。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赛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