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2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