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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2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