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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刚与亚库甫·艾伊提,亚力坤·斯迪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亚库甫·艾伊提,亚力坤·斯迪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李刚。委托代理人:窦刚贵,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林,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亚库甫·艾伊提。委托代理人:古丽娜孜·阿不力孜,新疆迈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力坤·斯迪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亚库甫·艾伊提、亚力坤·斯迪克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刚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905.31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 判 长 再比布拉&mi d dot;加玛力审 判 员 居来提&mid d ot;阿不来提人民陪审员 王       德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