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6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邹鹏龙与方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鹏龙,方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686-1号申请执行人邹鹏龙,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新化县圳上镇第一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432号。被执行人方向前,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化县圳上镇第一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号,身份证号4325241967********。邹鹏龙与方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向前偿还邹鹏龙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014年6月16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08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465元,执行立案费2233.17元。但被执行人方向前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新法执字第6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方向前的工资帐号。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方向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划拨工资期间较长,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刘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