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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应金业与被告张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金业,张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80号原告应金业,男,1985年5月23日生。被告张敏,男,四川省绵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金业与被告张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金业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金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金业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