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应金业与被告张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金业,张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80号原告应金业,男,1985年5月23日生。被告张敏,男,四川省绵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金业与被告张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金业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金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金业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