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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黄杰诉吴东才、谢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吴东才,谢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139号原告黄杰,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东才,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谢丽红,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与被告吴东才、谢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黄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