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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79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刘某,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润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