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30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79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刘某,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润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