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84号原告:郭某某,女,1991年10月0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09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淳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