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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84号原告:郭某某,女,1991年10月0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09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淳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