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应龙等39人诉被告建水县虾洞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龙,建水县虾洞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875号原告田应龙等39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田应龙,男。诉讼代表人张伟,男。诉讼代表人马建伟,男。诉讼代表人杨志,男。诉讼代表人彭满洲。委托代理人靳晓滇,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国先,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建水县虾洞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迎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荣芳,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田应龙等39人诉被告建水县虾洞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应龙等39人的诉讼代表人田应龙、张伟、马建伟、杨志、彭满洲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晓滇、陈国先、被告建水县虾洞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文魁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荣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应龙等39人诉称,被告建水县虾洞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成立后经营管理极其混乱。2012年,被告同云南锡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将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及其余固定资产等转让给云南锡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所得940574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公开该笔款项的具体用途。2015年年初,被告告知各位股东该笔转让款己被用完,股东们大为惊讶,被告近3年来没有任何重大投资行为,短短3年多时间钱被用在何处了,股东为查明真相,向被告质询,但被告一直不予答复。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1998年至2015年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薄供原告查询、复制。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建水县虾洞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首次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工会职工持股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王文魁等自然人,公司最近一次变更登记的股东为工会职工持股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王文魁等自然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属公司股东工会职工持股基金管理委员会内的出资人,而非经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该规定,行使知情权需具备股东身份,即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本案原告不具备建水县虾洞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其以股东身份起诉主张知情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可根据工会职工持股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主张其相应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应龙等39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田应龙等39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玉芝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孔繁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云瑭 来源:百度“”